(2017)冀0705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茹成哲与韩春林、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成哲,韩春林,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3041号原告:茹成哲,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林,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宣化区。原告茹成哲与被告韩春林、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茹成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春林、刘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茹成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9月10的利息6000元,2017年9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韩春林系朋友,2016年3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营加油站,2016年3月11日原告将100000元通过转账打入韩春林银行账户,2017年3月10日二被告给原告结息12000元,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此后再未支付过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支付本金和利息。韩春林、刘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春林、刘芳系夫妻。2016年3月10日,韩春林、刘芳向茹成哲借钱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一分。2016年3月11日,茹成哲将100000元转账至韩春林的银行账户。2017年3月10日韩春林、刘芳给茹成哲结息12000元后,重新出具了借据,此后再未支付过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前,在本院审判员与韩春林、刘芳的通话中,韩春林、刘芳承认原告茹成哲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茹成哲提交的借款单一张,双方银行往来记录两页,刘芳与茹成哲的通话记录,本院审判员与二被告通话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茹成哲应韩春林、刘芳要求,将借款提供给韩春林、刘芳,韩春林、刘芳在使用借款一年后结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韩春林、刘芳应当在茹成哲提出还款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因此,茹成哲要求韩春林、刘芳立即偿还该笔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茹成哲要求韩春林、刘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9月10的利息6000元,2017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韩春林、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00000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9月10的利息6000元,并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一分,给付100000借款的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告韩春林、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晓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雅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