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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加群与朱国安、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群,朱国安,朱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345号原告:林加群,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马尾区,被告:朱国安,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朱珍荣,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林加群诉被告朱国安、朱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林加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加群以被告朱国安、朱珍荣已全部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492.04元,减半收取计2246.02元,由原告林加群负担。��判员韩小铭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兰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