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与冠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994号原告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关爷庙村二组。经营人:郭某某,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多庄村。法定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本院在审理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与冠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汉台区某某物流信息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