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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寿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寿琴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44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一单元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42699。主要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被告:李寿琴,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寿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理赔款96993.91元及逾期保险费7067.92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6年11月,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该行借款10万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原告核保后向被告签发了保单。之后,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履行了保险义务,向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代偿了借款本息96993.91元。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川区,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