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严伟岚与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伟岚,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严伟岚,女,瑶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继明。原告严伟岚诉被告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88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6081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日为22277.01元)。逾期后,被告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查明,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2017年3月8日,本院以(2017)粤1882民他1号裁定申请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连州市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应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严伟岚向相关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1882执4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