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贺灵与魏远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贺灵,魏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5178号申请执行人:魏贺灵,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梁浩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沛贤,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远泉,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关于魏贺灵与魏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魏远泉应清偿借款4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6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魏远泉房屋拍卖款人民币99504.33元外,查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扣除执行费7011元,余款92493.33元已退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5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青松执行员 谭耀兴执行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