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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李亚生与孙寅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生,孙寅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生,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孙寅寿,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亚生与被执行人孙寅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3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城大道金碧华庭金禄轩B座1601房【产权证号:6873758、土地证号:国用(2008)07099**】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寅寿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城大道金碧华庭金禄轩B座1601房【产权证号:6873758、土地证号:国用(2008)07099**】;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2017年6月15日向首先查封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函协商处置上述房地产,但该院至今仍未回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曾永城执行员  冉晓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钊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