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闫五一、田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华,闫五一,田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被执行人闫五一被执行人田改荣刘清华与闫五一、田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五一、田改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五一的工资已被查封扣划13200元,车辆豫R×××××已被查封后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万元由被执行人将车开走,本案被执行人闫五一、田改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清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五一、田改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刘清华发现被执行人闫五一、田改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清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