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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10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老爷庙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47年5月1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铁业社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肖某某,未找到,申请人乔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某某的现住地址。经查询被执行人肖某某无存款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向申请人说明案件进展情况,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玮审判员 梁存旺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丰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