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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雷协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协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协赓,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岸诉刑诉[2017]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协赓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协赓在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附近“我爱我家”宾馆202室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红色圆形片剂2颗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包贩卖给辜梦玲,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雷协赓身上查获了红色片剂12颗。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协赓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协赓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雷协赓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拾伍日。被告人雷协赓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协赓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协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王 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