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詹俊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俊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俊标,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杉,日照东港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989571。主要负责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杰,男,该支行职工。上诉人詹俊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日照市兴海路东段翠阳(萃阳)小区21号楼5单元502号楼房自2004年12月份确权登记以来,一直系詹俊标和其妻子吴兆爱的自有房产,产权状况未发生过变化,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詹俊标贷款15万元向案外人宋业伟购买该处房屋的贷款事由并不存在。而宋业伟提交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日照市兴海路东段翠阳小区21号楼5单元502号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二审中称其事后发现均系伪造。由此,本案借款的经办人及订立合同时的其他参与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或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詹俊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玉斌审判员 马德健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