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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文国与苏晚年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国,苏晚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国,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苏晚年,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国与被执行人苏晚年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允许申请执行人郭文国居住使用北楼房四间的二楼东一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文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明年春节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