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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胡清与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胡清,吕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268号原告潘胡清,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浙江省遂昌县。被告吕志明,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凌波,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胡清与被告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胡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胡清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胡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光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