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胡清与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胡清,吕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268号原告潘胡清,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浙江省遂昌县。被告吕志明,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凌波,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胡清与被告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胡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胡清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胡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光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