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茹德威与肖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德威,肖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茹德威,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肖旭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茹德威与被执行人肖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500元,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