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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739号原告:张丽丽,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士伟,江苏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6-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计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丽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丽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丽丽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