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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美克斯数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美克斯数控有限公司,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7275号原告:南京美克斯数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54643-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工业集中区瑞泰路25号。法定代表人:夏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58893995M),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陶东路中国传动大院内A16门。法定代表人:李圣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美克斯数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斯公司)诉被告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克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天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张豪,被告中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传公司支付其货款3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其购买型号为VTM150-5X的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一台,合同总价款为1190000元。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其货款357000元。被告中传公司辩称,原告美克斯公司逾期2个月交付货物,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原告美克斯公司与被告中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美克斯公司出售给中传公司型号为VTM150-5X的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一台,价款为1190000元;质保期为1年;交货地点为重庆万州,卖方运输至卖方项目现场;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4个月;买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生效,设备验收完毕,发货前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设备发货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的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30%作为设备验收款,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未对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美克斯公司进行了供货(按照中传公司的指示交付给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美克斯公司应交付系统保险一套作为消耗备品,美克斯公司实际交付时将其换成空气开关;另美克斯公司在交付时缺少部分技术资料),并于2016年8月30日验收完毕。另,美克斯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和2016年9月1日将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中传公司,中传公司迄今尚欠货款476000元(含质保金119000元)。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装箱单、产品安装调试终验收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美克斯公司与被告中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美克斯公司提供货物后,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货款。虽然美克斯延期交付,但因双方未对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中传公司认为延期交付给其带来损失,可另案主张。对于替换的保险备品,考虑到其作为消耗备品的用途,本院认为该替换行为并不影响设备用途,不能造成设备价值的降低。对于未及时交付的技术资料,美克斯主张其已交付,因中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延期交付行为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故中传公司仍应及时支付货款。综上,美克斯公司主张中传公司支付货款3570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传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京美克斯数控有限公司货款3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6737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9157元,由被告中传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邵长伟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