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李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916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双,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系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被告:李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李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