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8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玉、杜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杜先,耿宇,唐敏,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13-2号申请执行人:程玉,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杜先,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耿宇,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唐敏,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超,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执行杜先、耿宇、唐敏、徐超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2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恒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