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丁农春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农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82行初80号原告丁农春,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强,局长。原告丁农春因要求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农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农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农春负担。审 判 长 夏 文 俊审 判 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翁 玲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