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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亚文与高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文,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文,女,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高占军,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张亚文与高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赔偿原告张亚文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二、被告高占军赔偿原告张亚文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6万元。(支付方式:从2016年起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三、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此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张亚文的后续治疗费等其他损失另行起诉;五、案件受理费9912元(原告张亚文已预交),减半收取4956元由被告高占军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亚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亚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高占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高占军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III-TS-14项目部的工资予以扣留,并于2017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5.82元扣划至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高占军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98934.18元、诉讼费4956元、执行费1474元,共计105364.18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