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8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宁时代博览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宁时代博览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8670号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幸福科技园1栋17号。法定代表人崔钟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时代博览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第四层17-42轴间C区8.9.18号。法定代表人周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时代博览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忠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