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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贾德玉与林燕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玉,林燕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002号原告:贾德玉,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林燕红,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在审理原告贾德玉与被告林燕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玉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泽帅第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