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倪勇与王善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勇,王善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939号原告:倪勇,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琴、朱骏,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善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勇与被告王善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倪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倪勇负担。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