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乐元恩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乐元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乐元恩,男,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乐元恩银行卡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23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乐元恩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06-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