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2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陶正平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望龙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平,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望龙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3654号原告:陶正平,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望龙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代表人:聂先达,社长。原告陶正平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望龙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陶正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正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正平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