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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5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喻馨、黄久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馨,黄久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喻馨,女,生于1979年12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久会,女,生于1973年8月21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喻馨因与被上诉人黄久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喻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喻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上诉人喻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雨审 判 员  何 亮审 判 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小燕书 记 员  张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