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跃宏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72号罪犯吴跃宏,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芗城区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跃宏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跃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跃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1829.3分,获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跃宏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跃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所犯强奸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跃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