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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某、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某,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赣1030执3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某、胡某在银行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蒋某、胡某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蒋某、胡某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上官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