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某、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某,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赣1030执3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某、胡某在银行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蒋某、胡某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蒋某、胡某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上官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