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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张茂生、尹连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张茂生,尹连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7553号原告:李志明,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茂生,男,汉族,1942年12月17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尹连树,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李志明与被告张茂生、尹连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志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李志明承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