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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永力与赵扬卫、贾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力,赵扬卫,贾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89号原告:李永力,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被告:赵扬卫,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贾玉建,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原告李永力与被告赵扬卫、贾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永力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轩璐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