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永力与赵扬卫、贾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力,赵扬卫,贾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89号原告:李永力,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被告:赵扬卫,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贾玉建,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原告李永力与被告赵扬卫、贾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永力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轩璐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