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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雄文与艾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雄文,艾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雄文。被执行人艾永刚。申请执行人朱雄文与被执行人艾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艾永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艾永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艾永刚的银行存款8621元,被执行人艾永刚主动将剩余案款7519元缴纳至本院,本案16140元全部执行到位,其中案款1600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13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