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成义与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义,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8966号原告:贾成义,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靠山集大街甲16号。法定代表人:何春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义与被告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贾成义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贾成义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