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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汪氏米业有限公司、汪金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汪氏米业有限公司,汪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06号原告: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429059X9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南昌市汪氏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233476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新街法定代表人:罗火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金明,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汪氏米业有限公司、被告汪金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福根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