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9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晁志彬与孙建斌、仝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志彬,孙建斌,仝君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9826号原告:晁志彬,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自霞,濮阳华龙区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斌,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仝君华,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志彬诉被告孙建斌、仝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晁志彬负担。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