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7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对钱某某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