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宁泰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宁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659号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遂松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3112-7。诉讼代表人,涂勇妙,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宁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河南街115号,注册号:320407000113722。法定代表人:李字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宁泰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