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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643-2号

毛嘉梅与高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嘉梅,高海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643-2号申请执行人毛嘉梅,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文,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嘉梅与被执行人高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2017)陕0112执46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高海文名下陕A71U**大众牌汽车一辆、陕AA2M**长安牌汽车一辆。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海文名下陕AA2M**长安牌小型汽车的查封。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

审判员  杜 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