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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东华、罗天秀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东华,罗天秀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东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宁都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天秀,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刑事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道××号××室、××室内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四川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7年7月17日晚上21时许,该赌窝被查获,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及赌客7人,扣押麻将两副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1900元。至被查获之日,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共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30000余元。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曾某、张某、郭某、汤某、李某、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已退出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东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罗天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邱东华、罗天秀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其中人民币15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麻将两副及赌资人民币11900元,予以没收,其中赌资人民币119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