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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庹小静与赵天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小静,赵天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675号原告:庹小静,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天福,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庹小静与被告赵天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庹小静自收到受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庹小静以双方已于2017年10月26日自行协商并赔偿完毕为由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庹小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