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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异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元锴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锴,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元锴,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道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山。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10层1108。法定代表人:薄人久。第三人: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25号楼50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杰。本院执行的李元锴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李元锴向本院提出追加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过程中,李元锴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李元锴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元锴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