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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07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纪培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培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07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培良,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0年5月19日假释释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3年3月1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培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东、代理检察员郭嘉、被告人纪培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以来,被告人纪培良与同案人李某、吴林琴、许某、谢闲捞、谢某2、苏某(均已判决)、“大妹”(身份不明,在逃)经通谋,商定每人出资人民币5000元作为流动资金,以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周厝塭红灯路口往北一百米一民宅八楼作为场所,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木虱鱼”的赌博方式,招引纪某4、纪某3、纪某2、纪某1(均已处行政处罚)等多名违法人员到该处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截止案发时为止,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共抽水人民币80500元。同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纪培良、同案人苏某、“大妹”等人退股,经同案人李某对账后将抽水款及本金进行瓜分。同年10月19日晚,民警根据线索查获上述赌博场所,现场抓获同案人李某、吴林琴、许某、谢闲捞、谢某2,缴获赌具扑克牌40副、人民币27200元、记账单4张。2017年8月8日下午,福建省武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长深高速公路闽粤检查站设卡检查时将被告人纪培良抓获,后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培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某、吴林琴、许某、谢闲捞、谢某2、苏某的供述和辨认、证人谢某1、纪某1、纪某2、纪某3、纪某4的证言和辨认、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照片、缴获记账单及其拍照、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纪培良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培良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培良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培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予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纪培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培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吴文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官海乐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