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凯与李守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李守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451号原告:李凯,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李守刚,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恒山路148号楼。负责人白永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西郊。负责人姚大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李守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舒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