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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灿典、李中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敏舒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灿典,李中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2民初543号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永胜县永北镇环城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航,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官分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马灿典,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三川镇东河村委会下马村**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332221973********。被告:李中思,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三川镇东河村委会李家村**号,身份证号码:5332221970********。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灿典、李中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福林审判员  芮昌雷审判员  代慧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