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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惠宇与郭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宇,郭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20号原告:郭惠宇,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郭惠云,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郭惠宇诉被告郭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郭惠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惠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郭惠宇负担。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