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惠宇与郭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宇,郭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20号原告:郭惠宇,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郭惠云,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郭惠宇诉被告郭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郭惠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惠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郭惠宇负担。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