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艳与刘华芬与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家和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刘华芬,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家和房屋中介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6179号原告:唐艳,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婷婷,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芬,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家和房屋中介部,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营者:李本利。原告唐艳与被告刘华芬、第三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家和房屋中介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天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6392元,减半收取计8196元,由唐艳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