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邱一军与吴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一军,吴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54号原告:邱一军,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中,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婧,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一军与被告吴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一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一军撤回对被告吴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邱一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