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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邱一军与吴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一军,吴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54号原告:邱一军,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中,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婧,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一军与被告吴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婧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一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一军撤回对被告吴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邱一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