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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晶、何冬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晶,何冬姑,吴奇峰,严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51号申请人金晶,男,1981年3月1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何冬姑,女,1982年12月2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吴奇峰,男,1988年3月1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严卫勇,男,1974年5月29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金晶诉何冬姑、吴奇峰、严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