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细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细树,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胡细树。被执行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1,511元、合计人民币108,911元。被执行人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