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海凤英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734号被拘留人:张杰,男,1974年4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海凤英诉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杰拘留十五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