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3674朱以香与朱以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香,朱以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674号原告:朱以香,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以玲,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以香诉被告朱以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