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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3674朱以香与朱以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香,朱以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674号原告:朱以香,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以玲,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以香诉被告朱以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娟